南都訊 記者王殿學 龍玉琴實習生王安琪 昨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計委聯合公佈了《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要求嚴懲職業“醫鬧”行為,同時也要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改善服務態度,註重人文關懷,尊重患者的隱私權、知情權、選擇權等權利,根據患者病情、預後不同以及患者實際需求,採取適當方式進行溝通,做好解釋說理工作。意見還規定,在醫療機構集中、醫療糾紛突出的地區建立獨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禁止在醫院擺靈堂,違規停放屍體
  意見還專門對在醫院私設靈堂等行為規定了處罰程序,意見規定,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經勸說、警告無效的,要依法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要依法帶離現場,進行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則定罪處罰。而在醫療機構的病房、搶救室、重症監護室等場所及醫療機構的公共開放區域違規停放屍體,影響醫療秩序,經勸說、警告無效的,直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定罪處罰。
  醫院將統一設醫患關係室
  《意見》要求,醫院應該設醫患關係辦公室,統一承擔投訴管理工作,建立暢通、便捷的投訴渠道。
  事實上,針對近年來不斷出現的暴力傷醫、醫患矛盾惡化事件的發生,早在2009年8月,原衛生部發佈《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規定醫院應設醫患關係辦公室或指定部門統一承擔醫院投訴管理工作。去年,國家衛計委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又印發《關於加強醫院安全規範系統建設指導意見》。相當一部分的醫院都設有醫患關係辦公室或職能相似的醫患關係溝通室,比如南京、重慶等一些醫院在去年也開始實行。
  《意見》要求,公安機關可根據實際需要在醫療機構設立警務室,及時受理涉醫報警求助,加強動態管控。醫院在診治過程中發現有暴力傾向的患者,或者在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發現有矛盾激化,可能引發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2009年3月,廣州市越秀公安局在廣東省人民醫院建立了廣州市第一間醫院警務室。根據昨日印發的《意見》,警務室將有可能逐步在全國大多數具備條件的醫院設立。
  三道程序化解醫患糾紛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指出,該意見為處理醫療糾紛規定了三道程序:醫療機構應設立專門的投訴管理部門,暢通投訴渠道,做到投訴必管、投訴必復。對於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不成的醫療糾紛,引入第三方調解機制。在第三方調解無效等情況下起訴至法院的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法院應及時立案受理、依法判決,切實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利益。
  精準定位劍指
  職業“醫鬧”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意見規定了六類行為的處罰。最高法刑事審判第五庭副庭長馬岩介紹,這六類行為是廣泛征求意見後,比較突出的涉醫違法犯罪行為。  (原標題:五部門聯合出台意見劍指職業“醫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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